【劳资协议讲解】奇才挖走阿里纳斯催生的“阿里纳斯条款”

在上一期劳资协议讲解中,我们已经熟悉了早鸟权相关的知识,概括的说就是母队可以用一份2到4年、起薪为该球员前一年工资的175%(但不能超过顶薪)或者联盟前一年平均工资的105%、年薪涨幅能达到8%的新合同续约为他们效力时间满两年的自由球员。这是一个不错的条款,能帮助球队留住他们自己培养的二轮秀或者落选秀。不过细心的吧友们可能会发现,这个条款是有漏洞的,按照NBA的规则,在联盟效力时间不到3年的自由球员都是受限制自由球员,既然是受限制自由球员,那么其他球队就可以给他开出邀请报价,如果其他球队开出的合同比母队用早鸟权特例开出的合同更大,而且母队没有足够的薪金空间匹配报价,那么他们将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球员被其他球队挖走。

事实上,NBA已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,在2003年,奇才就从勇士带走了阿里纳斯,当时阿里纳斯在奥克兰效力了2年时间,成为了一名受限制自由球员,勇士只能给他起薪490万美元的合同,但奇才开出了起薪850万的邀请报价,最终勇士无法匹配,阿里纳斯被奇才招揽到麾下。

阿里纳斯事件发生后,联盟在2005年出台了一项新条款,填补这一漏洞,更好的保障母队的权益,这就是我们今年要了解的阿里纳斯条款。

对于在联盟中效力时间不超过2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员,其他球队只能开出一份这样的邀请报价:第一年的薪水不能超过当赛季中产特例的起薪,第二年的工资最多只能在第一年的基础上上涨5%,第三年的工资可以有比较大的涨幅,最高为第一年时球员所能得到的顶薪,第四年的工资可以在第三年的基础上上涨4.5%,整份合同是全额保障的,但不能包括任何奖金。这是阿里纳斯条款的基本框架。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是第一年的薪水不能超过当赛季中产特例的起薪,有了这个限制,即使母队无法用早鸟权特例匹配他队的邀请报价,也可以用中场特例匹配,从而留住队中的受限制自由队员。

如果第三年工资的涨幅超过了标准涨幅(5%),那么还会有一个新的限制,就是整份合同的平均工资要低于球队开邀请报价时拥有的薪金空间。举个例子,如果一支球队有800万美元薪金空间,那么他们只能开出一份3年2400万美元或者4年3200万美元的合同。

综上所述,如果一支球队在2019年夏天有1000万美元薪金空间,想开出一份四年的邀请报价,而且想要第三年的工资有最大的涨幅,那么他们最多能开出一份4年4000万美元的合同。整份合同的结构为:

第一年:925.8万美元(本赛季全额中产特例的金额)

第二年:972.1万美元(在第一年的基础上上涨5%)

第三年:1027.9万美元(4000万减去前两年工资之和,再结合第四年工资是第三年工资的1.045倍,结合数学办法求得结果)

第四年:1074.2万美元(较第三年上涨4.5%)

对于这份报价,母队可以用自己的全额中产特例进行匹配,起薪925.8万美元,年薪涨幅8%,整个合同为4年4171.7万美元。

总的来说,阿里纳斯条款为母队提供更多的保障,让各支球队更有动力去培养二轮秀和落选秀,而2003年的事件也让阿里纳斯的名字进入了劳资协议当中,以球员的名字命名一个条款,在劳资协议中是不常见的。

(铁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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